十惡最初係佛教嘅用語,係指十種會招致地獄、餓鬼同畜生呢「三惡道」苦報嘅惡業,所以又叫「十惡業道」。而「十惡」作為古代刑法入面嘅罪名,最早出現喺《齊律》,當時叫做「重罪十條」。 《齊律》話:「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隋代《開皇律》同唐代《唐律疏議》將呢十條大罪作進一步嘅修訂,寫喺法典嘅最前面,以示罪行嘅嚴重性。之後經歷宋、元、明、清幾個朝代,都規定咗犯「十惡」罪嘅人唔可以赦免。[1]
一、謀反。指嘅係以各種手段企圖推翻封建政權,呢條歷來都係視為十惡之首。
二、謀大逆。指嘅係毀壞皇帝嘅宗廟、陵寢、宮殿。
三、謀叛。指嘅係叛國罪。呢條同謀反有明顯嘅唔同,謀叛係指叛逃到其它敵對嘅國家。
四、惡逆。指嘅係毆打殺死祖父母、父母同埋姑、舅、叔等嘅長輩同尊親。
五、不道。指嘅係殺死唔應該處死刑嘅三個人以上,又或肢解人體等等。
六、大不敬。指嘅係偷盜皇帝祭祀嘅器具同皇帝嘅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同埋誤犯食禁。
七、不孝。指嘅係咒罵、控告同埋唔贍養自己嘅祖父母、父母。又或者祖、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等等。
八、不睦。指嘅係毆打、控告丈夫同埋大功以上嘅尊長以及小功尊屬。
九、不義。指嘅係毆打、殺死長官(一般係指州縣長官),同埋丈夫死後唔舉哀同作樂改嫁等。
十、內亂。指嘅係親屬之間通姦又或者強姦等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