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權力(英語:Reserved Powers),亦稱“剩餘權力(Residual Powers / Residuary Powers)”,指的是法律既沒有禁止也沒有明確授予任何政府機關的權力。之所以賦予這些權力及一般權限,是因為在立法中詳細說明國家允許執行的每項行為是不切實際的。[1]
英國及其他法律體系基於普通法系國家,例如: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愛爾蘭等,都有與保留權力相似的法律框架。[2]
在澳大利亞,儘管其憲法具有中央集權的性質,但是其高等法院採用了“保留權力原則”。該原則直至1920年才正式啟用,以盡可能多地保留各州可以從憲法中解釋的自治權。但該原則因“工程師案”而改變,該案例導致保留權力被授予給英聯邦。[3]
在美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任何未明確授予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都屬於美國各州。[4][5] 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最高法院一直對挑戰美國國會權力的案件持反對判決,除倫奎斯特法院外。[6] 實際上,最高法院已裁定國會有權決定其權力範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