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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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 | 男性違法(10年有期徒刑,無實際執行)[1] 女性合法[2]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無相關保障 |
同性伴侶關係 | 不承認 |
反歧視保障 | 無 |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的權益在東加不受法律保障,目前沒有任何法律保障LGBT權益。男性間的同性性行為在東加違法,最高可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或鞭刑;而女性間的同性性行為則沒有法律限制[3]。
根據東加的刑事法(Criminal Offences Act)§136,成年男性間的合意性行為,可處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
在2016年LGBT權利倡議團體「Tonga Leitis Association」呼籲同性性行為的除罪化;根據司法部長的說法,截至2016年為止,無人因為成年男性間的合意性行而被判刑。該條款實際上沒有執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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