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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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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權威(英語:Rational-legal authority)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统治与管理,[1]法理型权威源自规则与管制,典型的是有文字记载的法律、诉讼程序或行为守则。换言之,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民众的服从是基于现实理性,与领袖的个人特质无关,官僚组织或科层制的领袖属于此一类型。其又稱為「理性權威」,「法型權威」,「理性管制」,「法理管制」或「科層權威」,是一種領導的形式。
在這種形式下組織或政權的權威很大程度與法制上的理性、合法性和科層制度連繫。根據這種分類的方法,二十世紀大多數的現代國家,皆以法理型權威的形態實行統治。
社會學中,法理型權威的概念來自於馬克斯·韋伯「三種統治形式」理論(這是其中一種社會學家用以為政府分類的其中一個方法);相比法理型權威,另外兩種則為傳統型權威和感召型權威。這三種統治形式都是韋伯心目中理型的例子;對他而言,歷史上該些形式都會以混合的情況出現。在傳統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傳統;在感召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統治者個人的人格及領導才能;而在法理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則來自法制及科層制度。
在法理型權威中,合法性來自於一個法律秩序及在其中產生的法律。韋伯定義「法律秩序」為一個系統:在這個系統中,規則的產生和遵行被賦予合法性,皆因它們和其他規則的產生和遵行方法同出一轍。再者,規則的執行和「合法使用武力」的情景,則被賦予由政府機關全權處理。
韋伯指出,以法理型權威為本之現代國家的建立,是由西方文明世界中獨有的父權及封建權力鬥爭中衍生出來。現代西方國家建立的條件是:
他認為上述元素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皆出現過,但只有在西方文明世界他們才能一起出現。以下是驅使他們一起出現的條件:
根據韋伯所言,現代國家的存在是當一個政治共同體擁有:
的時候。對於韋伯的定義,一個重要的特徵是:現代國家是一個科層制度。絕大部份二十世紀以降的現代國家,皆屬於這種國家類型。
大部份的現代科層官員及政治領袖皆是這種權威下的代表。
官員:
政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