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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逃亡、追尋自由的現象與奴隸制本身同樣古老。在歷史上的美國奴隸制度中,逃亡奴隸(英語:fugitive slaves,或稱runaway slaves)是指未經奴隸主允許便擅自離開的奴隸。一般來説,他們的目的地會是立法禁止蓄奴的州或領地(包括加拿大及墨西哥)。1850年逃亡奴隸法案的通過加強了逃亡奴隸及其援助者的懲罰。大約有100,000名美國奴隸成功逃脫[1][2],佔整體奴隸人口的2.5%,據1860年美國人口普查,奴隸人口為3,953,7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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