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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清潔空氣法令 Clean Air Act 19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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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交者 | Gerald Nabarro |
相關法例 | |
1853年、1856年烟雾消减(大都市)法,1891年“公共卫生(伦敦)法” | |
簡要 | |
采取一系列减少空气污染的措施,特别是在一些城镇引入只能燃烧无烟燃料的“控烟区”。 | |
現狀:已廢除 |
《1956年清洁空气法令》(英語:Clean Air Act 1956)是英国国会响应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的一个國會法令。它生效至1964年,并由英格兰社区及地方政府部和苏格兰卫生部支持。
该法案引入了一些减少空氣污染的措施,特别是在一些城镇引入只能燃烧无烟燃料的“控烟区”。通过将房屋的热源转向更清洁的煤、电和燃气,降低了家庭排放的煙和二氧化硫总量。为加强这些变化,该法案还包括将发电站迁离城市的措施,以及增加一些烟囱的高度。
该法令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框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