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寶雲·史密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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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威斯康辛州總檢察長 | |
任期 1854年1月2日—1856年1月7日 | |
州长 | William A. Barstow |
前任 | Experience Estabrook |
继任 | William Rudolph Smith |
第16屆麥迪遜市長 | |
任期 1878年4月1日—1879年4月7日 | |
前任 | Harlow S. Orton |
继任 | John R. Baltzell |
威斯康辛州众议院议员 来自戴恩縣第5选区 | |
任期 1869年1月13日—1870年1月12日 | |
前任 | Levi Baker Vilas |
继任 | Alden Sprague Sanborn |
威斯康辛州众议院议员 来自戴恩縣第6选区 | |
任期 1864年1月13日—1865年1月11日 | |
前任 | George Hyer |
继任 | James Ross |
任期 1859年1月12日—1860年1月11日 | |
前任 | Alexander A. McDonell |
继任 | Cassius Fairchild |
第3屆麥迪遜市長 | |
任期 1858年4月5日—1861年4月1日 | |
前任 | Augustus A. Bird |
继任 | Levi Baker Vilas |
个人资料 | |
出生 | 美国紐約州帕爾馬角 | 1823年5月22日
逝世 | 1879年9月18日 美国威斯康辛州戴恩縣 | (56歲)
墓地 | 森林丘墓園 |
政党 | 民主党 |
配偶 | 尤金妮亞·威德·史密斯 |
儿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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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律師 政治家 |
乔治·鲍德温·史密斯(英語:George Baldwin Smith,香港譯作佐治·寶雲·史密夫,1823年5月22日—1879年9月18日)是一位美國律師、民主黨政治家。他是威斯康辛州第四任總檢察長,以及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第三任和第十六任市長。[1][2]
史密斯於1843年獲得威斯康辛領地南港(今威斯康辛州基諾沙)聯邦律師資格。1845年,他搬到領地首府麥迪遜,並於 1846年1月被任命為戴恩縣地區檢察官。他一直擔任這一職務直到1852年。他被選為代表戴恩縣參加1846年威斯康辛州制憲會議。[3]
史密斯於1853年被選為威斯康辛州總檢察長,任期為1854年至1856年。1855年,他拒絕了重新提名。卸任後,他捲入了1855年威廉·奧古斯都·巴斯托欺詐連任的醜聞。[1][3]
隨後,他於1858年至1861年間擔任麥迪遜市長。他於1859年、1864年和1869年代表該市參加威斯康辛州眾議院。民主黨選他為候選人,在1864年和1872年競選該選區的國會席位,但他兩次都未能獲勝。史密斯也是1869年民主黨參議員候選人,但輸給了馬修·黑爾·卡彭特。[3]
1876年,他幫助監督路易斯安那州1876年總統選舉中的選舉人票拉票工作。1878年4月,他再次被選為麥迪遜市長,並一直任職到1879年他在麥迪遜去世前幾個月。[4][3]
史密斯出生於紐約州帕爾馬角,父母是魯本·史密斯和貝齊·佩奇·史密斯。他的母親在他出生十週後去世。[5]他的家人於1825年搬到俄亥俄州克利夫蘭,[5]然後於1827年搬到俄亥俄州梅迪納。史密斯在麥地那和克利夫蘭跟隨律師學習法律,然後在1843年隨父親搬到威斯康辛州。[5][3][6]
史密斯於1844年與尤金妮亞·威德結婚。他們育有五個孩子,其中兩個活到成年:[5]詹姆斯和安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