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諮詢委員會 Antiquities Advisory Board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營機構 | |
主席 | 蘇彰德,JP |
部門資訊 | |
成立日期 | 1976年 |
法律基礎 | 第53章《古物及古蹟條例》 |
類型 | 法定組織 |
聯繫部門 | 發展局古物古蹟辦事處 |
總部 | 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6號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官方網站 |
古物諮詢委員會(英語:Antiquities Advisory Board,簡稱古諮會)為香港法定機構,就古物及古蹟事宜向古物事務監督提供意見。根據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蹟條例》,古物諮詢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其成員由行政長官任命。古諮會就文物保育事宜向發展局提供意見,並由發展局轄下之古物古蹟辦事處提供行政支援。[1]
立法局於1971年通過《古物及古蹟條例》,當中第17條要求總督委任古諮會成員。惟政府並未即時實施條例,古諮會延至1977年2月成立。[2]
按《古物及古蹟條例》第17條,古諮會成員由行政長官任命,其中一名成員會被任命為主席。條例並未指明成員數目或資格。[3] 歷屆成員大多為建築師、學者、商人及前任官員,並無考古或歷史背景。[4]
現屆古諮會由20位成員組成,任期由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5]
成員名稱 | 職業 |
蘇彰德(主席) | 律師[6] |
葉頌文 | 建築師[7] |
符展成 | 建築師[8] |
何鉅業 | 測量師[9] |
楊詠珊 | 城市規劃師[10] |
阮肇斌 | 註冊會計師[11] |
葉嘉明 | 註冊會計師[12] |
沈豪傑 | 律師、元朗區議會主席[13] |
張添琳 | 南豐發展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14] |
史秀美 | 香港經濟日報集團執行董事[15] |
曾昭唐 | 初創公司創辦人[16] |
陳鎮洪 | 新盟資本高級董事總經理[17] |
楊偉誠博士 | 友邦保險資深區域總監[18] |
李正儀博士 | 香港聖公會福利協會有限公司總幹事[19] |
蘇祐安 | 東華三院執行總監[20] |
李志苗教授 | 香港大學地理系客席教授[21] |
張瑞威教授 |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教授[22] |
林永昌教授 |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暨人類學系助理教授[23] |
朱海山教授 | 珠海學院建築學系系主任暨教授[24] |
陳蒨教授 | 香港樹仁大學社會學教授[25] |
2021年至2022年 | 2019年至2020年 | 2017年至2018年 | 2015年至2016年 | 2013年至2014年 | 2011年至2012年 |
---|---|---|---|---|---|
蘇彰德(主席) | 蘇彰德(主席) | 林筱魯(主席) | 林筱魯(主席) | 林筱魯(主席) | 陳智思(主席) |
資料來源:古物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古物諮詢委員會為法定組織,向古物事務監督(自2007年起為發展局局長)就宣布法定古蹟及評定歷史建築級別提供建議,並就保護及勘察歷史遺址,以及提高對香港文物的認識和關注提供意見。古諮會意見僅供古物事務監督參考,故古諮會就政府物業列入古蹟或暫定古蹟的建議,或與政府立場相左。[2] 古諮會建議將私人物業列入古蹟或暫定古蹟時,業主或會認為古蹟宣告削弱其產權。[26] 有批評指古諮會就歷史建築評級時過程並不透明,其建議亦缺乏法律效力。[27][28]
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為古諮會提供秘書服務和行政支援。古蹟辦亦負責執行古諮會向古物事務監督之建議,包括歷史建築級別評估。古蹟辦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合作鑒別、保存及研究古蹟及文物,並統籌勘定及發掘具考古價值的地點。[29]古蹟辦與康文署代表亦列席古諮會會議,就保護文物古蹟向古諮會提供意見。[30]
發展局主管文物保育政策。[31] 按《古物及古蹟條例》第2條,發展局局長自2007年起兼任古物事務監督。[32]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18條,古諮會就宣布暫定古蹟或古蹟向古物事務監督提供意見。古諮會亦就豁免《條例》就暫定古蹟或古蹟施加之限制向古物事務監督提供意見,包括在其之上或之內挖掘、進行建築或工程、種植及砍伐樹木、堆積泥土及垃圾,或拆卸、移走、阻塞、污損或干擾暫定古蹟或古蹟。[33] 上述意見經行政長官批准後,由古物事務監督藉憲報公告宣布。
《古物及古蹟條例》第17條規定古諮會成員及主席由行政長官委任。[3] 古諮會就暫定古蹟或古蹟向古物事務監督提供之意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後,由古物事務監督藉憲報公告宣布。[34]
古諮會成員大多為建築師、學者、商人及前任官員,並無考古或歷史背景。[35] 政府於2006年拆卸愛丁堡廣場渡輪碼頭期間,保育人士批評古諮會從未透徹討論保育碼頭方案。[36] 民政事務局及後檢討文物建築保護政策,其中局方決定增加古諮會成員數目至28名。政府亦承諾委任社會各範疇及行業人士,使成員組合更趨多元化及均衡。[37]
社會上亦有批評指古諮會決定偏向政府立場。古諮會於2012年中就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評級,時任古諮會主席陳智思投下決定性一票,令古諮會以1票之差通過將西座暫時評級為二級歷史建築,[38] 其投票立場被指偏向政府拆卸西座的立場。陳智思最後以維護古諮會公信力為由辭去主席一職。[38] 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反指部分社會人士對古諮會主席或成員作出不合理指控及批評。[39] 政府換屆後,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委任之古諮會委員續受批評。環保團體關注部分成員被視為梁振英之支持者,就潛在利益衝突表達憂慮。[40]
社會亦關注古諮會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前古諮會成員何佩然教授指部分成員與古蹟及文物保育關係甚少,亦抱持政治立場,並以經濟價值考慮歷史建築評級。[41] 前成員高添強亦指古諮會無視軍事建築,評級時往往考慮建築物外貌,忽略建築物歷史用途。[42] 政府於2020年末暫停前深水埗配水庫清拆工程後,社會質疑政府保育歷史文物機制經已失效。古諮會主席蘇彰德提出政府可檢討古諮會成員委任機制。[43]
古諮會及古蹟辦就保護歷史建築採納行政指引如下:[44]
社會有批評指評級機制缺乏法律效力,而且透明度不足。
古諮會被指缺乏實際權力,功能僅限於辨別、記錄及研究古物古蹟。[45] 《古物及古蹟條例》僅規定古物事務監督須諮詢古諮會意見,行政長官有權不批准古蹟或暫定古蹟宣告。就歷史建築是否列為法定古蹟,古諮會意見僅供古物事務監督及行政長官參考,並無法律效力,政府亦可否決古諮會意見。例如政府部門可無視古諮會意見,反之決定清拆歷史建築。[46] [47] 儘管古諮會將皇后碼頭列為一級歷史建築,政府仍以經濟和市區發展、公眾反對等理由不將皇后碼頭列為法定古蹟,[47] 政府更表明古諮會就皇后碼頭之評級並不影響清拆碼頭之決定。[48] 政府後於2007年4月26日關閉皇后碼頭,並於2008年2月清拆碼頭,以推展中區填海計劃第3期。
古諮會及古蹟辦按歷史價值、建築價值、組合價值、社會價值和地區價值、保持原貌程度及罕有程度六項準則為歷史建築評級。[49] 惟古諮會並不公開評級原因,公眾無從得知古諮會成員如何權衡上述六項準則。古諮會就皇都戲院評級時,古蹟辦歷史建築評審小組成員各以不同方式詮釋準則。就歷史價值,歷史學家蕭國健以李鄭屋漢墓等古蹟與皇都戲院相比,並質疑其歷史價值。蕭國健亦認為只有50年前的人曾於戲院看電影,從而質疑其社會價值。建築師羅慶鴻更以現今年青人並不認識鄧麗君為例,以佐證皇都戲院的組合價值不大。羅慶鴻更稱其不重視古蹟辦針對每幢建築所做的研究資料。有保育組織因而質疑專家評估建築物歷史價值的能力。[50]
古諮會就歷史建築擬議評級後,會公開相關資料並諮詢公眾意見。古諮會稱其考慮在公眾諮詢期間收到的所有意見和資料,再確認歷史建築評級。[51] 惟保育團體批評古諮會及古蹟辦以官腔回應其覆核評級或與歷史建築評審小組會面之要求,並拒絕採納所有建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