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克與科夫訴奧地利案

夏克與科夫訴奧地利案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no. 30141/04)為歐洲人權法院於2010年所作出的判決之一。該判決闡述《歐洲人權公約》並未課予成員國有立法或合法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

案例事實

[编辑]

原告為一對住在奧地利維也納的同性伴侶。2002年9月10日,他們向戶政事務所(Standesamt)申請正式成立婚姻關係。但是2002年12月20日,維也納市政府卻拒絕了原告的申請,理由是:根據《民法》(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第44條之規定,婚姻關係的締結限於不同性別的二人方得為之。且根據該國一直以來的判決見解,同性別的兩個人無法締結有效的婚姻關係。而申請人為兩個男性,因此欠缺締結婚姻關係的能力。原告二人於是向維也納州長(Landeshauptmann)提起訴願,但遭到駁回。在2003年4月11日所作成的訴願決定中,州長肯認市政府的法律見解,他同時引用行政法院的判決,而判決向來否認同性別的兩個人可以締結婚姻關係 [1]

原告於該國的最終救濟途徑是向憲法法院(Verfassungsgerichtshof)請求裁判。原告於起訴理由中表示,法律使他們無法締結婚姻關係,侵害了他們基於憲法所保障私人及家庭生活的權利以及平等原則(奧地利承認歐洲人權公約為該國憲法的一部分,因此原告所據以主張的法律部份,包含公約的第12、8和14條)。原告主張,自該國民法於1812年生效以後,關於婚姻的概念便不斷成長,生育和教育小孩不再是婚姻關係中必不可缺的部分。過去的見解認為,婚姻關係是一種包含所有生活面向的永久結合體。客觀上,排除同性伴侶締結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正當理由。更何況,歐洲人權法院也已經表示,任何基於「性別」所為之差別待遇,必須具備特別重大的理由方得為之。其他歐洲國家不是承認同性婚姻,便是修法賦予同性伴侶關係和婚姻關係平等的權利。

2003年12月12日,憲法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其判決中較有意義的部份摘述如下: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

[编辑]

未違反公約第12條

[编辑]

原告主張,奧地利未合法承認同性婚姻,構成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其主張如下:

法院一致性的駁回了這項主張:

未違反公約第8條和第14條

[编辑]

作為附帶主張,原告也主張若依據公約的第14條併同第8條,未賦予他們有結婚的權利,對他們構成以性傾向為基礎的歧視。

關於這點主張,歐洲人權法院指出:

原告同時認為,奧地利在2010年以前欠缺對於同性伴侶關係合法承認,也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上開所列舉的條文。 對此,法院表示:

Rozakis、Spielmann和Tulkens法官在這方面則提出不同意見,他們表示:

依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所作成關於第12條範圍之旁論

[编辑]

法院所作成的另一個旁論,則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有關:

Malinverni法官在他的協同意見書中,對此旁論表示反對:

不同意見

[编辑]

RozakisJebens以及Spielmann法官所共同提出的不同意見書中認為,奧地利於2010年以前欠缺對於同性伴侶關係的合法承認,乃構成違反公約第14條和第8條。

MalinverniKovler法官所共同提出的協同意見書認為,公約第12條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被解釋為包含同性伴侶。

上訴

[编辑]

關於本案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之上訴請求,遭到該院之駁回確定。[9]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para. 7-10 of the ECtHR judgment
  2. ^ Verfassungsgerichtshof (VfGH), B777/03, 13.12.2003
  3. ^ paras 54, 55 of the Judgment
  4. ^ par. 101 of the Judgment
  5. ^ par. 105-106 of the Judgment
  6. ^ Para. 8 of the joint dissent of Judges Rozakis, Jebens and Tulkens
  7. ^ para 61 of the Judgment
  8. ^ para. 2 of the concurring opinion of Judge Malinverni
  9. ^ ECtHR press release no. 906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9.11.2010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