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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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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村、里,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行政區劃名稱。隸屬於區、縣轄市、鎮者稱為里;隸屬於鄉者稱為村。村和里下還有「鄰」之編組,目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共有7,748個村或里(1,888個村及5,860個里)[1]。
臺灣的各村(里)之來源,主要由日治時期之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
原本中華民國第四級及第五級行政區劃依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及《市組織法》(1943年)分別為保及甲,與日治時期的保甲制度名稱相同。
1943年開羅宣言宣布戰後臺灣將歸還中華民國後,重慶國民政府為調查並規劃戰後接收方針,於1944年在中央設計局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並於1944年修訂《臺灣省接管計畫綱要》其中:
地方政制:以臺灣為省,接管時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設縣(市),就原有州、支廳、郡、市改組之,街、庄改組為鄉鎮,保甲仍暫其舊。
但1945年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針對戰後臺灣行政體系,經四次會議研討之《臺灣省行政區域研究會報告書》中討論:「臺灣現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國內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組?」,該研究會一致主張廢除,理由是:
臺灣保甲制度與我國的保甲制度,名稱雖同,實際則異。因我國現行保甲制度,為鄉鎮內之組織;而臺灣保甲制度,與街庄毫無關係,完全為警察之統治機構,其目的在鎮壓人民反側,臺灣同胞對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敵人高壓之下,莫可如何,故將來收復臺灣後,此種制度,自無保留之必要。
依據《中華民國憲政名鑑》[2]:
村里鄰地位相當於我國其他各省之保甲,當時因:
- 大陸各省所實行之保甲制度,係為適應剿匪抗戰等實際需要,含有自衛性質;
- 由於日據時期日人以保甲爲工具控制人民,本省人民對保甲名稱印象惡劣等關係,
不採保甲制度,而於鄉鎮之下,依自然形勢、社會關係,將原「部落會」(保)改設爲村里「甲」改設爲鄰。
故在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規定省轄市之轄區下,縣轄市及鎮之下設里,鄉之下設村,村里之下設鄰,係由保甲易名而來。[3]
戰後初期村共有2982個,里共有3309個,鄰共有57468個[4]
福建省下轄的金門縣及連江縣原皆在鄉鎮下置保甲,後都因戰地需求紛紛改制。
全國性的規範則需等到省縣自治法制定後,才明確規定鄉(鎮市區)下設村(里),村(里)設鄰。
村里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 (里) 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 (里) 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 (里) ,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村 (里) 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 (里) 辦公處,除了村 (里) 長一人外,還有村 (里) 幹事一名。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依照規定,村 (里) 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 (里) 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 (里) 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在里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或「聯 (合) 里」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里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次分區,桃園市桃園區的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里、嘉義市各市轄區的聯合里、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里等。[7]
「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 (里) 長指派,再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 (里) 長,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