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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特·德·格雷 Walter de Gra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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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约克總教區總主教 | |
當選 | 1215年11月10日 |
卸任 | 1255年5月1日 |
前任 | Geoffrey Plantagenet |
繼任 | Sewal de Bovil |
其他職位 | 利奇菲爾德教區主教 伍斯特教區主教 大法官(1205年-1214年) |
聖秩 | |
晉鐸 | 於1214年10月5日晉鐸 |
個人資料 | |
本名 | 沃尔特·德·格雷 |
出生 | 诺维奇诺福克郡伊顿 |
逝世 | 1255年5月1日 富勒姆 |
父母 | 约翰·德·格雷 |
大法官 | |
任期 1205年—1214年 | |
君主 | 无地王约翰 |
前任 | Hubert Walter |
继任 | Richard Marsh |
沃尔特·德·格雷(英語:Walter de Gray或Walter de Grey;—1255年5月1日)[1],是一名英国教士和外交官,1215年至1255年期间担任天主教約克總教區總主教。除此之外,他还是无地王约翰手下的大法官。
沃尔特·德·格雷于诺福克郡伊顿出生,他是诺威奇教區主教约翰·德·格雷(John de Gray)的私生子。[2]他的出生年份没有被记录下来,因此人们也不知道他去世时的年龄。但根据历史学家李·怀亚特(Lee Wyatt)的说法,他可能出生在1180年左右。在1214年,他至少30岁(30岁是上任主教的最小法定年龄),这意味着他肯定不是在1184年之后出生的。同样地,他死时的年龄不可能大于80岁,这表明他最早可能出生在1175年。[3]他的妹妹Hawise嫁给了英格兰的高等法院法官菲利普·巴塞特爵士(Sir Philip Basset)。沃尔特·德·格雷曾在牛津大学学习,当时的坎特伯雷總教區總主教,阿宾顿的埃德蒙(Edmund of Abingdon)是他的导师。[4]
格雷很受英格兰国王约翰的喜爱,约翰在1205年任命他为大法官,[5] 并给他5000马克用于办公。他在1210年成为利奇菲尔德主教,[6]但从未举行过祝圣仪式。格雷于1214年1月20日被选为伍斯特教區主教,[7]在同年10月,他辞去了大法官一职。他成为伍斯特主教的祝圣仪式在1214年10月5日举行。1215年6月《大宪章》签署时,格雷出席了会议。在国王约翰和教宗依诺增爵三世的影响下,1215年11月10日,他离开英格兰去执行皇室任务时,他成为了约克總教區總主教的竞选人之一。[8]约翰想任命格雷为约克總教區總主教,但约克的詠禱司鐸认为格雷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因此成为约克總教區總主教的是另一人:坎特伯里總教區總主教斯德望·朗顿的兄弟西滿·朗頓。约翰对此结果表示反对,并写信给诺森三世,抱怨选举选出了他的宿敌的兄弟。教宗同意修改选举结果。[9]然而,格雷前前后后支付给了教宗超过10000英镑,教宗才确认了他的约克總教區總主教职位。[10]格雷在1215年参加了第四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
格雷是亨利三世少数的皇室重要官员之一,他经常作为外交使节出使外国。当国王于1242年去法国时,亨利称格雷为“英格兰的监护人”。 1252年,格雷、亨利和苏格兰国王亚历山大三世在约克的圣诞节盛宴花费了格雷2500英镑。[12]格雷试图维护他在苏格兰的總主教权威,这不仅遭到苏格兰人的抵制,还受到坎特伯雷總教區總主教的反对。这使得格雷在维护自己对苏格兰的权利时几乎没有成功。格雷主持建造了约克大教堂的南耳堂,并且买下了毕晓普索普村(后来成为約克總教區總主教的住处)。他还把一些资金捐赠给了里彭的教堂。[13]
1241年至1255年,格雷在他的教区举行了一系列的会议,努力改善牧师的独身生活,保持牧师的福利,并提高神职人员的教育和道德水平。他向他的教堂和其他教会慷慨解囊,并为教区牧师工作。他参观了他教区的许多修道院,帮助那些陷入财政困难的人。他还监督了前约克教區主教威尔弗里德的遗体转移。
1255年,格雷前往伦敦参加议会会议,1255年5月1日在富勒姆逝世。他于5月15日在约克大教堂埋葬。
格雷有三个私生子,分别是:威廉·朗顿(或罗瑟菲尔德)、沃尔特·勒·布雷顿、沃尔特·德·格雷。其中威廉·朗顿是约克總教區的總鐸,后来被选为约克總教區總主教,但从未举行过祝圣仪式。沃尔特·勒·布雷顿和沃尔特·德·格雷是约克總教區的詠禱司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