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指中国历史上从内陆河流和海路运送官粮到朝廷和运送军粮到军区的系统,包括开发运河、制造船只、征收官粮及军粮等。
明代太祖时,设京畿都漕运司,设漕运使。洪武元年设漕运使,正四品;又在淮安府城中心设立漕运总督署,负责漕运事务,明代每年漕粮运量保持在400万石上下。又在安庆、苏州、杭州、九江、樟树镇和饶州(鄱阳)设立造船厂,但位于淮安府城西北15千米的清江浦的漕船厂规模最为庞大,东西绵延长达23华里,属于工部分司管理。 在明代,规定全国农民缴纳的漕粮赋税总额是2950万石,其中1200万石由地方政府支配,800万石供应西北边防部队,120万石供应南京,820万石供应北京。
自1415年起,明朝规定漕运全部经由内河,停止海运。此后直到19世纪才有所改变。因此,在明、清两代,大运河的运输量远远超过元代。直到近代海运和现代陆路交通兴起以前,京杭大运河的货物运输量一般占到全国的3/4。 明、清两代,大运河沿线也集中了全国大部分的商业中心城市,在长江以北的半个中国,所有的繁华几乎都集中在运河沿线:扬州,淮安-清江浦,济宁和临清。
在明朝,漕运先后采取过支运、兑运和长运3种形式。 支运是纳税人自行将税粮运到指定的仓库:支運規定蘇、松、常、鎮、杭、嘉、湖諸地糧,撥運淮安倉;揚州、鳳陽、淮安撥運濟寧倉;以三千艘支淮安糧運到濟寧,以二千艘支濟寧糧運赴通州;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衛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以次遞運;歲四次,可運三百萬餘石。 长运,又稱改兌,是由军队承担运粮任务:令裏河官軍運赴江南水次交兌,而官軍長運,遂為永制。 兑运则是一种过渡形式:民間但運至淮安、瓜州,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京,給與運費及耗米。
明人丘濬估計,“河漕視陸運之費省什三四,海運視陸運之費省什七八”(《大學衍義補》)。
清朝基本沿用了明朝制度,但弊病很多,漕運問題令清朝政府十分頭痛。道光五年(1825年)於上海設海運總局,天津設收兌局,以琦善等總辦首次海運。天津在清代后来居上,超过临清,曾以「小扬州」自豪。鸦片战争前,清初漕粮收入每年约为四百万石。
晚清时期发生了一系列与漕运有关的事件,最终导致漕运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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