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0年代之前,死亡判定主要根據的是心臟衰竭及呼吸衰竭,因此在1970年代中期腦死亡的法律被制定之前,所有的大體器官移植都來自於無心跳器官捐贈。 腦死判定的法律制定讓可用的器官數量增加,一方面腦死的病人循環相較於心臟衰竭病人來的好,器官於移植時的狀態較佳,所以許多國家漸漸不再使用無心跳器官捐贈,除了日本之外,因為在日本對腦死的接受及法律還未齊備。 近年來因為器官需求量不斷上升,因此有研究開始思考如何預防或保護無心跳器官捐贈者的器官,希望能讓更多器官保有他們的功能。組織移植(像是眼角膜、心臟瓣膜、皮膚、骨頭、血管)在無心跳捐贈已有多年,近來研究朝向腎臟移植,甚至對於血液循環要求較高的肝臟移植以及肺臟移植前進。
1980年代荷蘭馬斯垂克大學醫院開始致力於無心跳器官捐贈的研究[1],從這些經驗中衍生出了無心跳捐贈者的馬斯垂克分類(Maastricht Classification)[2],將無心跳捐贈者分為五大類:
其中第I、II、I V類稱為「未控管的無心跳器官捐贈者」(Uncontrolled NHBDs 或是UCNHBDs),為疾病末期,沒有復原與存活的可能性。第III、V類為「經控管的無心跳器官捐贈者」(Controlled NHBDs或是CHNBDs),即須藉由維生系統來維持身體循環。相較之下,經控管的NHBD較未控管的NHBD,其器官通常在移植使用上效果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