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議 | 程序動議 |
---|---|
位階 | 特權優先 |
附議 | 需要 |
討論 | 可以 |
復議 | 可以 |
修正 | 不可以 |
表決 | 半數通過 |
申訴動議(英語:appeal)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挑戰主席裁決結果的機會,通常用於與會者不滿主席對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裁決結果時,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申訴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但不可以修正,表決時需獲得半數支持方為通過;在位階上,申訴動議特權優先,不需要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就可提出[1]。
喬治·狄密特註記道:「(申訴動議)保障會議免於主席的獨裁控制。」此動議通常用於主席弄錯動議位階、不當允許某成員發言、裁決某動議結果時脫離動議初衷、修正動議的結果、秩序問題和權宜問題的結果、解釋字詞或條文意義有誤,或誤用動議案(尤其涉及動議的等級)時[2]。除非與會者們決議提出申訴,否則不應該批評主席裁決的結果[1]。假若申訴動議的表決結果為同票、反對申訴多於支持申訴或支持申訴方僅多於反對方一票,均不通過[3]。
根據《梅森立法程序準則》,申訴動議可以被擱置,但不能付委[4]。保羅·梅森註記道:「有時候主席基於傳統做出的決定可能會帶來好處,此時申訴動議就顯得輕率。」《羅伯特議事規則》則提到:主席有時會樂於被申訴,因為可以讓她或他的責任減輕。而《議事程序準則》則不同意申訴動議可以被擱置,認為其它動議才能被停止討論或被提出限制討論動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