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版本紐西蘭的英國護照,封面印有英文全稱「British Passport」及「Dominion of New Zealand 」。
紐西蘭國籍法 (英語:New Zealand nationality law ,毛利語 :Raraunga Aotearoa )以《1948年英國國籍與紐西蘭公民身份法》而訂立,正式確認了紐西蘭人的身份定義。 現今國籍法以2005年4月25日生效的《2005年紐西蘭公民身份(修訂)法》為基礎。 紐西蘭內政部 公民身份辦事處是紐西蘭國籍事而的全權機構。
在英國殖民時期,所有“外國人”(即是非英國臣民)在全球各地英屬自治領(包括紐西蘭在內)擁有居留權,但產業權有限。[ 1] 1844年起,因應法國及德國裔殖民的產業禁令申訴,居住紐西蘭的外國人可以經總督文告/條例,成為“親生英國臣民”。[ 1]
1977年紐西蘭公民身份法將紐西蘭護照 內頁的國籍身分,由“紐西蘭公民”,取代“英國臣民與紐西蘭公民”。[ 1] 外國人只可被“獲授予”(by grant)紐西蘭國籍,而並非“被歸化”(naturalised)。
根據1840年懷唐伊條約 內第三條,紐西蘭原住民毛利人 獲授予英國臣民的所有權利和特惠;並被《1865年土著權利確認法》再確認。實際上毛利人的特惠被殖民者否認,直至1948年終止。 [ 1]
當庫克群島 和紐埃 在1901年被英國併入為紐西蘭的領土範圍,當地原住民已經是英國臣民。加上托克勞 1920年被承認為英國臣民。[ 2]
紐西蘭在1920年以國聯 和聯合國 名義託管西薩摩亞 。[ 2] 其後紐西蘭國會 在1923及1928年立法給予薩摩亞人 申請英國臣民歸化,兼入籍英語能力豁免。 [ 2] 以上人士均在1949年元旦起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但1962年西薩摩亞 獨立後,新國家國籍事宜不明確,導致大批居住紐西蘭的薩摩亞人非法逗留。[ 2]
1982年7月28日,紐西蘭總理羅伯特·馬爾登 對於歷屆紐西蘭國會的國籍立法問題,向當時終審法院 -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申請司法覆核。樞密院判決認為所有在1924至1948年出生的薩摩亞人及子女擁有英國臣民身份,當然在《1948年紐西蘭公民身份法》生效時,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 3] 由於樞密院判決令使超過十萬名合資格薩摩亞人成為紐西蘭公民,逼使紐西蘭國會通過《1982年西薩摩亞公民身份法》立法,只准以任何途經在1982年9月14日,任何1949年後出生,身處紐西蘭本土、或日期之後合法身處紐西蘭本土的薩摩亞人,可合資格獲特別授予紐西蘭國籍;凌駕英國樞密院判決。此爭議性立法持續至今。2003年有十萬份簽名請願要求紐西蘭國會廢除《1982年西薩摩亞公民身份法》,2007年,薩摩亞人權組織Mau Sitiseni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提出同樣請願。[ 4]
1866年紐西蘭的外國人法(the Aliens Act),向不受歡迎入境者的國籍歸化徵收1英鎊費用;即使1890年國籍歸化費用被廢除,移居紐西蘭的華裔人士仍被逼繼續繳付。[ 1]
1908年,紐西蘭政府對境內的華裔人士變本加厲。任何華裔人士申請國籍歸化而至永久性居留均被拒絕、及被規定定時延續紐西蘭居留許可。[ 1] 儘管被對待為三等公民,境內華裔人士依然被強逼在紐西蘭軍隊服役並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 。[ 1]
1951年,紐西蘭境內華裔人士終可以被立法,可申請紐西蘭永久居留權及紐西蘭國籍;但首批400名合知格紐西蘭國籍申請的境內華裔人士之中,只有20名已高度同化的申請人成功歸化。[ 1] 另外,其他外國人歸化前無須放棄原有國籍,但境內華裔人士被規定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及證明申請人“生活方式與紐西蘭更緊密”,才可批准國籍歸化。[ 1]
最終至2002年2月12日,紐西蘭總理 克拉克 在國會議事堂,向境內華裔人士為過往政府的種族歧視,公開正式道歉;及歷代針對性關於華人入籍的“歧視性立法”,承認境內華裔人士蒙受“不可接受”的“侮辱言行”。 [ 5]
紐西蘭公民可享受以下公民權利 (除了例外情況):
無限期紐西蘭居留權
使用紐西蘭護照 出入境及境外的紐西蘭領事保護
自由進出紐西蘭及不受遞解離境
行使投票權及選舉權
土生土長的紐西蘭公民,可令海外出生子女,憑世系取得紐西蘭國籍
購買某類鄉郊產業 的權利
使用各類教育權益,例如資助學費及獎學金
合資格申請紐西蘭政府公務員職位
合資格代表紐西蘭參與國際運動賽事
紐西蘭公民必要遵守以下公民責任 :[ 6]
遵守及鼓勵遵守紐西蘭法律 (包括選民登記及繳稅義務)
不可從事與紐西蘭利益對立的行為
根據跨塔斯曼旅遊協議 ,紐西蘭公民進入澳洲 時可獲發落地特類簽證 ,無限期澳洲居留權,於期間:[ 7]
出示有效紐西蘭護照
並無刑事記錄
並無未經醫治的 結核病
從沒被任何國家遞解離境
身為英聯邦公民 ,紐西蘭公民在數個英聯邦 成員國可享有特別優惠。
紐西蘭公民可在英國本土享有以下特別優惠:
數個位於加勒比海的英聯邦 國家例如,伯利茲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容許當地合法已長住的英聯邦公民 包括紐西蘭人,行使當地投票權 。
紐西蘭公民若需要領事保護,而當地沒有紐西蘭外交使節時,可向當地英國外交使節求助。 例如,紐西蘭人若遺失紐西蘭護照,當地英國外交使節詢問紐西蘭外交及貿易部 後可簽發英國緊急護照 。[ 9]
紐西蘭護照 持有人可享有超過166個國家及地區免簽證,包括美國 及每一個歐盟 成員國。[ 10]
紐西蘭國籍可經以下途經取得:
紐西蘭的英國臣民在1949年1月1日自動成為 紐西蘭公民
根據出生地法 (又稱屬地主義 ,jus soli)原則:2006年1月1日以後在紐西蘭、庫克群島 、紐埃 和托克勞 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時為紐西蘭公民或紐西蘭永久性居民,或者 ,2005年12月31日前在上述領土出生。
根據血統法 (又稱屬人主義 ,jus sanguinis)原則:父母其中一方是憑藉世系以外(otherwise by descent)的資格(例如出生、領養、登記或歸化)成為紐西蘭公民; 但海外出生子女只得憑藉世系(by descent)的資格。
獲授予(by grant):外國人以歸化合資格,或合資格的紐西蘭境內薩摩亞人。
任何人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紐西蘭出生及其註冊飛機和船隻上出生、庫克群島 、紐埃 和托克勞 出生,均憑境內出生,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托克勞人基於醫療設備因素而在薩摩亞出生,亦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 11] 任何與不明身份父母在紐西蘭出生的子女,亦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12] 除了:
父或母是外國外交官
外國註冊或無國籍飛機和船隻上出生
父或母為敵國公民 [ 13]
在2006年1月1日後出生子女的資格與過往分別,是附帶父或母必須為紐西蘭公民、紐西蘭\庫克群島\紐埃\托克勞永久性居民、或澳洲公民 。
被擁有紐西蘭永久居留許可人士領養 ,而在2006年元旦後紐西蘭境內出生的人士,可憑境內出生途經,被領養出生冊登記為紐西蘭公民。
以下在海外出生或領養的人士,可合資格憑世系取得的紐西蘭國籍:
父親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領養
父或母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後海外出生或被領養
父或母為世系(by descent)的紐西蘭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後海外出生或被領養後,將變為無國籍兒童
母親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領養的兒童,均獲授予(by grant)紐西蘭國籍。
在任何時候,父或母親紐西蘭公民,於海外為紐西蘭、庫克群島 、紐埃 和托克勞 政府及紐西蘭國防軍 工作的,海外出生或被領養的兒童,均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 14]
如果憑世系(by descent)的紐西蘭公民在海外出生或被領養的兒童,若初步不合資格登記紐西蘭國籍,申請人可被帶入紐西蘭居住及後被獲授予紐西蘭國籍。
憑世系紐西蘭公民可合資格後申請變更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令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可被傳授紐西蘭國籍。
外國人合資格而獲授予“世系以外”(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的紐西蘭公民身份,需要出席公民(入籍)儀式;十四歲以下合資格外國人,及紐西蘭內政部豁免下無須出席。現有公民宣誓的英文版如下:
“
I, [Full name], swear that I will be faithful and bear true allegiance to Her Majesty Queen Elizabeth the Second, Queen of New Zealand,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according to law, and that I will faithfully observe the laws of New Zealand and fulfil my duties as a New Zealand citizen. So help me God。
”
擁有以下條件者可獲授予世系以外紐西蘭公民身份資格:
申請人已經為紐西蘭永久居民 、憑世系(by descent)的紐西蘭公民、澳洲公民 、或澳洲永久居民
及 已經以上述身份,並居住紐西蘭超過5年 (與非法身份、學生、工作、有限期居留並無關連)[ 15]
申請人有意在紐西蘭繼續居住
品格良好
英語水平達標(十四歲以下、及任何會導致“過度困苦”的申請人,可被紐西蘭內政部豁免)
了解身為紐西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十四歲以下申請人豁免)
若申請人沒有許可而居留紐西蘭境內五年,算不合資格,因《1977年紐西蘭公民身份法》已禁止“違法居留”。 要符合五年合法居留的資格,申請人需在提交國籍申請前:
過往,2010年4月21日之前提交的國籍申請,居留紐西蘭境內條件是最低3年,而並非5年。
如果申請人是一名未成年家眷,並符合以下資格,可被授予紐西蘭國籍:[ 19]
申請人於1949年元旦以後在海外出生
出生時,父或母為一名憑世系的紐西蘭公民
申請人出生時的養母,為一名憑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
申請人證明與紐西蘭有持續性聯繫
另外,十六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資格,可被授予紐西蘭國籍:[ 20]
申請人的父或母,已經是一名紐西蘭公民、或已符合獲授予紐西蘭公民身份資格
申請人已經擁有澳洲或紐西蘭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為一名澳洲公民
遞交國籍申請時在紐西蘭居住
有意繼續在紐西蘭居住
十四至十六歲申請人,品格良好
十四至十六歲申請人,英語水平達標
十四至十六歲申請人, 了解身為紐西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紐西蘭內政部 可行使酌情權,向無國籍人士、或對公眾利益的特殊情況人士,特別授予紐西蘭國籍。[ 21] [ 22] [ 23]
紐西蘭從紐西蘭國籍法在1949年生效開始容許國民擁有雙重國籍,但雙重國籍人士積極地行使另類國籍權利時,可被判斷為“與紐西蘭國家利益相抵觸”(in a manner that is contrary to the interests of New Zealand)而喪失紐西蘭國籍。[ 24] [ 25] 雙重國籍的成年紐西蘭公民只可在海外及非戰爭狀態時,申請放棄紐西蘭國籍。在境內申請放棄國籍的一般做法,紐西蘭內政部只接納申請生效後,申請人以外國國籍身份,不會非法逗留或立即離境。[ 26]
放棄或喪失紐西蘭國籍的登記冊,可在紐西蘭內政部公民身份辦事處參閱。
紐西蘭內政部 有權因以下情況撤銷某人紐西蘭國籍:[ 27]
疑犯以欺詐手段、虛假陳述、有意隱瞞相關資料途經申請紐西蘭國籍
疑犯被剝奪紐西蘭國籍不會變成無國籍人士
獲授予紐西蘭國籍或以1948年英國國籍與紐西蘭公民身份法成為公民的疑犯
根據出生地法 的土生土長紐西蘭公民永遠不被剝奪紐西蘭國籍。[ 28]
1978年元旦日前,紐西蘭國籍法有不同條例。
根據被廢除的1948年國籍法,英聯邦公民 及愛爾蘭公民 過往無須通過居留年期資格,僅需以登記方式成為紐西蘭公民。
其他外國人,必須通過居住5年資格,及其內12個月歸化 國籍申請。
1954年開始,國籍歸化儀式正式實施。
有紐西蘭國籍丈夫的英聯邦及愛爾蘭公民女士,可批准以權利 形式成為紐西蘭公民。 如果妻子為其他外國國籍人士,紐西蘭內政部可使用酌情權進行登記。
舊國籍法只准許經父親憑世系取得紐西蘭國籍,並非經母親。凡父親憑世系取得紐西蘭國籍,其子女只可在十六歲前登記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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