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稅是香港直接稅中的入息稅,課稅年度是每年西曆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1940年,港府為預備戰時需要經費,開始向1939年4月1日至1940年3月31日年薪超過4800元者徵收薪俸稅,首年約有三至四千人需繳付[1][2]。
薪俸稅是香港政府主要收入之一,在2013/14年度的收入達到556億元,佔了政府收入的12.2%稅[3]。超過一半在職人士不用繳付薪俸稅,另外20%人繳稅不到1,000元,而每年支付超過100萬稅的僱員,約有4,000人[4]。
香港政府一直奉行低稅政策,是全球賦稅環境最佳地區之一,稅制簡單直接[5]。在2008/09年度起,當局把稅率由16%降低至15%[6]。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8條,除非條例另有規定,任何自然人在每個課稅年度產生或得自因為香港的僱傭所得,均須申報及支付薪俸稅。其中僱傭所得是指該納稅人在香港由於提供僱傭服務所得的一切入息,包括退休金、假期工資、股份等。
然而,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以及擔任陪審員獲發的津貼,並不算入可課稅收入。如果僱員該課稅年度來港工作停留不超過60天,並不需要在港繳付任稅薪俸稅,但這條例並不適用於船舶及飛機組員,他們每年在港停留不超過60天,及連續兩年內停留不超過120天,才免除香港的薪俸稅[7]。
自2012/13年度起,在職人士個人基本免稅額為$120,000,由2016/17年度起改為$132,000。此外,假如符合以下的因素,其免稅額亦會相對提高[8]:
目前香港實行累進稅率和標準稅率兩種稅制,市民只需繳付稅項較低的一方。個人年薪最少需達$2,022,000方需以標準稅率課稅。(如有其他免稅額這個限額會因而大幅提高)以標準稅率課稅者各種免稅額均不適用。
可課稅收入 | 累進稅率 |
---|---|
首$50,000 | 2% |
另$50,000 | 6% |
另$50,000 | 10% |
另$50,000 | 14% |
餘額 | 17% |
可課稅收入 | 標準稅率 |
首$5,000,000 | 15% |
餘額 | 16% |